老呂按期歸還了50萬元借款,卻遭借款人史某設局詐騙,史某讓老呂將錢打到郭某的賬戶上後當面燒毀了借條複印件。但其又拿著真的借條到法院起訴,要求還款。在郭某出具偽證,而老呂又無證據的情況下,一審法院判老呂敗訴。老呂上訴後,寶雞中院發回重審,公安機關最終查明這是一起史某和郭某合謀的詐騙案。昨日,本報對此進行了報道。記者隨後從寶雞市陳倉區法院瞭解到,史某、郭某涉嫌詐騙被刑拘後,史某申請撤訴,法院已准許其撤訴。
  移交公安申請未被採納
  昨日,很多讀者對此案一審判決產生疑問:如果沒有中院發回重審,沒有公安機關調查,此案會如何結案?昨日,老呂說,在一審判決中,他曾提出郭某證言虛假,其稱自己欠的是他的錢並不屬實。他和律師提出調查郭某證言的真實性,後法院找到郭某談話,以談話筆錄作為證據。
  老呂當庭多次表示自己已還了史某的錢,並表示史某、郭某的行為屬詐騙,申請法院移交公安機關,後因老呂證據不足,法院未採納其申請。
  民事案無法使用偵查手段
  此案一審法官馮勤緒表示,雖然該案在審理中有諸多疑惑,但民事案件無法使用偵查手段。郭某作為原告證人作證,法官對其進行了當面調查,在談話筆錄中告知郭某作偽證將承擔法律責任。審判結果主要採信的證據為借款合同、借款欠條。被告多次抗辯稱自己已還款,但又無法提供有效證據,法庭建議被告向公安機關繼續報案,由於案卷上沒有明顯的刑事案件線索,最終未移交到公安機關。再次審查時,法院按照重審要求將郭某申請追加為案件當事人。通過對郭某的詢問,發現其資金來源有諸多問題,法院審委會研究期間,公安機關受理了此案。目前,史某、郭某因涉嫌詐騙被刑拘後,史某申請撤訴,法院准許撤訴。
  發現疑點中院發回重審
  2012年9月,寶雞中院下發裁定書,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,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。撤銷陳倉區法院一審判決,發回重審。
  對此裁定結果,案件審判長王雷表示,原判違反法定程序主要是一審判決中還款責任人不明確,此外,案件中的郭某稱自己與老呂有借貸關係,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,應該作為第三人參與到訴訟當中。在二審期間,主辦法官任小劍分別對原告史某、郭某進行了調查,由此產生疑問:郭某稱自己借給老呂的50萬是存放在家中的現金,這不符合常理。就此,出疑問,並向一審法院發函,要求將郭某加入第三人並重審此案。
  >>律師說法
  法庭舉證階段沒有錯誤
  寶雞市炎城律師事務所何新營說,在此案中,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證據,嚴格遵循了民事訴訟的舉證程序,應該說沒有錯誤。嚴格地講,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是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,法律事實只能盡可能接近客觀事實,但因為證據等原因,法律事實有時候和客觀事實未必全部一致,從這個角度上講,認定事實的結果和客觀事實不符,未必是錯案。
  本報記者 黨揚眉 趙釗   (原標題:案件發回重審 原告申請撤訴獲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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